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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制度规定】环境研究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
作者:管理员   时间:2017-11-30   点击数:

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,规范学生请假行为,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,根据学校相关制度文件精神,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如下:

一、请假规则

1、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研究院全日制硕士、博士研究生。

2、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,学生在学期间离校,均遵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。

3、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:病假、事假、因公请假。

二、请假手续

1、病假:学生请病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请假两周之内的,需本人以及导师签字以后,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,经批准后方可离校。请假两周以上的,需由分管副院长审批,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校。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,应当休学。

2、事假:请事假一周以内的,经本人以及导师签字以后,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,经批准后方可离校;请假一周以上的,需由分管副院长审批,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校。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,应当休学。

3、因公请假:因公进行的国内外交流访学、毕业生实习见习、学术研讨会、社会调查实践等活动,由活动负责人签字确认,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校。

4、注册期间请假:每学期开学时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,应事先向导师以及辅导员请假,并报研究院教务办公室。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,以旷课论处。

三、补假、续假、销假手续

1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,需主动联系辅导员说明情况,并由本人(可委托他人)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。

2、在请假期满后需延续请假时间的,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,否则超出原请假时间的,按旷课处理。

3.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处销假,逾期不销假者按旷课处理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、请假需填写《环境研究院学生请假单》(附件1),离开学校去外地的同学还需签署《环境研究院学生请假安全承诺书》(附件2)。

2、考试期间,除病假外,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。

3、学院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(境)旅游、探亲等申请。

4、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、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

5、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,对弄虚作假、编造理由的,离校期间课程按旷课处理,并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。

6、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,具体规定条款由环境研究院解释。


附件1:环境研究院学生请假单

附件2:环境研究院学生请假安全承诺书

 

 

山东大学环境研究院     

20171124